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》第十五条规定: 已运营(运行)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,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,由其运营、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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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申请必要性
备案范围
申请基本条件
受理部门:公安部/自治区公安厅网络警察总队/市级公安机关网络警察支队。
产品服务分类及介绍
小贴士:其他必要申请条件(具体情况可向电信顾问进行咨询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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