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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俗称影视许可证
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;
从事专题、专栏、综艺、动画片、广播剧、电视剧等广播电视
节目的制作和节目版权的交易、代理交易等活动
广播电视总局社会管理司、省级广播影视局
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广电总局统一印制,非央企单位由地方广电局签发
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两年
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,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
已经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如需在其他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公司,需向所在地另行申请许可证;设立非独立法人机构的,无须再另行申请
在申请之日前三年,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的记录
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、企事业机构(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、合作企业),有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、组织机构和章程
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、资金和工作场所,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
在申请之日前三年,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《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》的记录
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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